明责守密:编外无“例外”,保密无“特区”
保密提醒
编外无“例外”,保密无“特区”。上述三起案例中,既有外包技术人员,也有后勤服务人员;既有过失泄密,也有故意卖密。它们共同警示我们:在编外人员规模不断扩大、服务外包日益普遍的今天,任何一环的疏漏,都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。机关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,将聘用、见习、外包等各类人员纳入保密管理“一盘棋”,层层压实责任、处处筑牢防线,才能从源头堵住泄密漏洞,守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。
法律法规链接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二十一条: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,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。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,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,应当经过机关、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条: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终审:贵阳人才集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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